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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谈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

时间:2016-10-31 08: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科学规划 标准配置 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谈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 梁 津 本报记者 张 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4年全国口岸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把关职

科学规划 标准配置

———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谈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

梁 津 本报记者 张 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4年全国口岸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把关职能,全力服务对外贸易回稳向好,质检总局8月29日印发《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将于11月29日实施。

《基本要求》的制定实施,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口岸检验检疫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顶层设计”取得的重大成果,体现了质检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集体智慧,为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服务管理口岸提供了基本依据,是进一步统筹、规范和加强全国口岸检验检疫技术查验设施的里程碑。10月20日,就《基本要求》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基本要求》制定出台背景?

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贸仍然是国民经济的强劲支撑,一个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的对外贸易,不仅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也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贸易工作,对口岸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利贸易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源于国务院对口岸建设有明确要求。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全国口岸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加快推动口岸各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尽快制订查验配套设施相关建设标准,健全口岸协调机制、提高综合执法效能。2015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对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制订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源于质检总局党组的高度重视。2014年9月12日,总局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口岸建设的要求与精神,支树平局长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标准研究,根据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工作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口岸检验检疫设施需求,为制定统一的口岸设施建设标准提供支撑”。孙大伟副局长对该项工作也非常重视,在《基本要求》调研论证、集中编制、修改完善中,多次作出批示,并具体指导。三是源于口岸风险防控需要。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随着口岸高通量物流、人流的频繁出入,潜藏其中的人类传染病、动植物病虫害、不合格商品、不安全食品等给国家安全带来隐忧。特别是近年来,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禽流感、埃博拉、寨卡等新发传染病和鼠疫、黄热、霍乱等传统病种相互叠加,疯牛病、口蹄疫、一枝黄花、松材线虫等动植物疫病此起彼伏,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商品和食品等质量安全,对我国国民健康、生态安全、产业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一个统一规范、装备精良、运转有序的口岸设施与环境,对防范境外疫病疫情入侵、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农林牧渔产业、维护对外贸易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源于基础设施升级需要。口岸是检验检疫部门工作的主要阵地,口岸技术查验设施是检验检疫履行国门安全守护职责、提升执法把关效能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口岸数量众多,建设主体不同,维护主体不一。长期以来,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依据分散、不成体系,标准要求不够明确、覆盖不全、缺乏可操作性的难题困扰着口岸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面对国际贸易的高位运行态势,面对汹涌而来的质量安全威胁,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塞卡病毒等新发疫情疫病、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生贸易业态,对口岸技术查验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快出台统一的口岸技术查验建设基本要求,提升口岸技术防控水平,营造安全便利的口岸通关环境,恰逢其时、势在必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基本要求》编制过程和指导思想?

答:《基本要求》编制历时两年,在方案启动、调查研究、集中编制、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等各环节坚持高质量、严要求。特别是在调查研究阶段,科技司组织全系统业务技术骨干,对全国航空、水运、公路、铁路和寄递物共582个口岸近3年的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货物吞吐量、标箱数及检验监管批次)进行统计分析,为方案起草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基本要求》编制秉承“四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履行疫病疫情风险防控职能,有利于应对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利于核生化反恐风险防控,有利于大宗资源产品风险筛查,系统分析了目前口岸技术查验设施现状、存在问题和总体需求,提出了覆盖所有类型口岸的查验设施配置标准和建设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科学规划,标准配置”的精神。

问:《基本要求》都包括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基本要求》主要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八条,分别阐述了该要求的依据,质检总局与各直属局在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既有口岸建设法规在本要求新划分的航空、水运、公路、铁路和寄递物五类口岸建设中的适用关系,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本要求与汽车、危化品、肉类冰鲜等动植物产品指定口岸的衔接关系,本要求的适用范围等。

附件部分以表格形式表现。首先是根据我国口岸的现状,将其划分为五类口岸,即:航空、水运、公路、铁路和寄递物;二是每类口岸又划分为出入境人员和货物两个维度;三是根据每类口岸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的大小,又分别划分为不同等级(航空、水运口岸按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均分为三级;公路口岸按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均分为四级;铁路口岸按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均分为两级;寄递物口岸按货运量分为两级);四是对每类口岸按照出入境人员和货运量的不同级别分别提出了查验设施的配备标准。也就是说,《基本要求》将每个口岸分为人员和货物两个维度,每个维度又根据量的大小分为一、二、三、四等不同级别,通过对应不同维度、不同级别的组合来确定具体的配备标准,力求做到科学规划、精准配置。该附件列出了每类口岸的具体配置标准。

问:《基本要求》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体现大质检工作融合发展。在法律依据上,《基本要求》以《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重要准绳。在参照依据上,《基本要求》以质检总局令、各业务司局发布的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及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重要补充。在技术整合上,《基本要求》传承并发展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与要求。《基本要求》体现了通关业务、口岸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工业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管等条线的相互融合,综合执法,既取长补短,又规范统一。

二是体现各类型口岸统筹兼顾。在口岸分类上,《基本要求》提出了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和寄递物五个类型,在口岸等级上,按人员和货物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其中人员分级以年出入境人员200万人次和7.2万人次为重要分水岭;货运分级结合口岸类型,大体上水运口岸按照货物吞吐量千万吨、百万吨划分3个等级,航空口岸和公路口岸根据查验监管万批次、千批次划分3个等级,铁路口岸和寄递物口岸根据查验监管万批次划分2个等级。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分类分级的配置理念,对实际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指导性。在专业划分上,《基本要求》对汽车、危险化学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大宗资源性商品和进口肉类、冰鲜水产品、大米、毛燕以及其他特定动植物源性食品等指定口岸,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分,设置了相应的规范接口。《基本要求》实现了不同口岸类型、不同口岸等级、不同专业类型之间的统筹兼顾,体现了精细管理、科学施策的理念。

三是体现多领域技术相互衔接。《基本要求》是一部综合性的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指南,不仅在检验检疫技术方面提出了系统化的要求,而且实现与国土规划、建设资金、口岸物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运行管理等经济社会多个领域的相互衔接。如坚持“共享共用”原则,提出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要与既有实验室设备形成有机整体,避免重复投入;仪器设备的布局、试剂及样品的存放、温湿度、防火、防尘、防震、通风排气、照明以及水电气等条件应符合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的要求;控制噪声和电磁污染,有效处理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危险品查验设施应遵照国家规划和危险品检验特性,满足检验人员防护要求,并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快速检测设备,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校准或计量检定,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准确性和稳定性。

四是体现了宽领域的适用性。《基本要求》统筹吸收了质检总局各司局对口岸检验检疫技术查验设施配置的要求,覆盖检验检疫各个业务条线,适用于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技术查验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维护。尤其是针对近年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本要求专门规划了寄递物(包括跨境邮件和跨境快件)的技术查验设施的配置标准。同时,特殊监管区,包括自贸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无水港等可参考本要求执行。

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贯彻《基本要求》时应把握哪些要点?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基本要求》描绘的图景再好,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才能够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接下来,科技司还将继续牵头组织好培训与宣贯,抓住一切有利的时机,发动全系统的力量,把《基本要求》落实好,并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同时也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宣贯建议:一是要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全面掌握内容和要求,融汇贯通;二是要与当地实验室布局、规划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三是要对照《基本要求》和当地口岸发展规划,找出目前查验设施方面存在的差距,做好填平补充工作;四是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本辖区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情况和《基本要求》的精神,争取支持。目前,一些局已经行动起来,如上海局针对航空、水运、铁路和寄递物口岸,正在依据《基本要求》规定,对相关技术查验设施进行对照完善。

希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以《基本要求》出台为契机,举全系统之力,科学规划、标准配备,在执行过程中,科技司希望继续收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对口岸技术查验设施的指导水平,为提升检验检疫口岸履职把关能力、构筑国门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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